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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 |
一、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种类 为科学、有效开展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工作,根据生产实际,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分为已定型产品、未定型产品、新产品和进口产品四种程序。 1. 已定型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 已定型产品或安全标志有效期满需换证的产品申办安全标志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抽样检验、综合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有效期为 2~4年的安全标志证书。 2. 未定型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 未定型产品申办安全标志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技术审查、定型检验、现场评审、产品抽样检验、综合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有效期为 2~4年的安全标志证书。 3. 新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申办安全标志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技术审查、产品检验、综合审查。符合条件的,针对所检验的产品发放附有产品编号、有效期为 6个月的安全标志证书。 4. 进口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 详见《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细则》。 二、已定型产品安全标志工作流程 已定型产品安全标志工作流程如图1所示。 图 1 已定型产品安全标志工作流程图 (暂无图) 1.申请材料 填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并附下列材料: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产品技术文件,包括标准、图纸、主要零 (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使用说明书等; ③产品照片等其它相关文件。 2.初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初审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受理通知书》。 工作期限: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3.技术审查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技术审查专家依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细则》要求,对产品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报告》。技术审查不合格的,应按要求进行整改。 工作期限:自下发受理通知书 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工作。 对技术审查合格的,向申请单位提供经确认的技术文件,并向申请单位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通知书》;技术审查不合格的,限 60 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申办。 4.申请单位消化技术文件 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确认的技术文件及要求,申请单位应消化技术文件,并按确认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 工作期限:申请单位自收到确认的技术文件后, 15 日内完成技术文件消化。 5.现场评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依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要求,组织安全标志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和管理体系等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交《安全标志现场评审报告》。 工作期限: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 室自下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制订现场评审计划,下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任务书》。 评审组自 接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任务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任务。 现场评审不合格的,限 90 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 现场评审结束后 7 日内,评审组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寄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报告》。 6.产品抽样、检验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依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细则》要求,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通知书》,组织人员对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进行抽样;向检测检验机构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委托书》,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对抽样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交《检验报告》。 工作期限:自产品封样之日起 15 日内,申请单位应向检验机构寄送样品。 检验机构自收到样品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样品检验。 产品检验不合格的,限 90 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 检验机构自完成检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寄送《检验报告》及相关技术文件。 7.综合审查、发放安全标志证书、公告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在初审、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抽样检验的基础上,对产品进行综合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安全标志证书,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申请单位所属地区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工作期限:自收到《安全标志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检验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审查。 8.省局备案 申请单位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应向所属地区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取得其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未设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地区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单位应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部门备案。 备案应提交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取得的安全标志证书复印件、获证产品汇总表、产品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照片等相关技术材料。 工作期限:申请单位取得安全标志后的 30日内。 三、未定型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 未定型产品安全标志工作流程如图2所示。 图 2 未定型产品安全标志工作流程图 (暂无图) 1. 申请材料 填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并附下列材料: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产品技术文件,包括标准、图纸、主要零 (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使用说明书等; ③产品照片等其它相关文件。 2. 初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初审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受理通知书》。 工作期限: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3.技术审查与产品定型检验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技术审查专家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细则》要求,对产品进行技术审查。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依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细则》要求,对产品进行定型检验。对技术审查和检验结果出具《技术审查报告》和《产品定型检验报告》。技术审查或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审查或检验。 工作期限:自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文件的初审;向相关检测检验机构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及检验 委托书》;向申请单位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及样品检验通知书》。 申请单位自收到《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及样品检验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寄出样品。 检验机构自收到样品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技术审查与样品检验。 技术审查及样品检验合格的,检验机构自完成检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寄送《检验报告》及相关技术文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自收到有关文件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提供经确认的技术文件。 对于技术审查或检验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自发出《安全标志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180日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 4.申请单位技术文件消化 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确认的定型后的产品技术文件及要求,申请单位应进行技术文件消化,并按定型后的产品技术文件组织生产。完成技术文件消化后,申请单位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现场评审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向申请单位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通知书》。 工作期限:申请单位自收到确认的技术文件后, 60 日内完成技术文件消化。 5.现场评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依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要求,组织安全标志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测手段和管理体系等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向安全标志办公室提交《安全标志现场评审报告》。 工作期限: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自收到申请单位现场评审申请后制订现场评审计划, 15 日内下发《现场评审任务书》。 评审组自接到评审任务书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任务。 现场评审不合格的,限 90 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 现场评审结束后 7 日内,评审组向安全标志办公室寄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报告》。 6.产品抽样、检验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依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细则》要求,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通知书》,组织人员对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进行抽样;向检测检验机构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委托书》,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对抽样产品做主要性能检验。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交《检验报告》。 工作期限:自产品封样之日起 15 日内,申请单位应向检验机构寄送样品。 检验机构自收到样品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检验。 产品检验不合格的,限 90 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 检验机构自完成产品检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寄送《检验报告》及相关技术文件。 7.综合审查、发放安全标志证书、公告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在初审、技术审查、定型检验、现场评审、主要性能检验的基础上,对产品进行综合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安全标志证书,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申请单位所属地区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工作期限:自收到《安全标志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检验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审查。 8.省局备案 申请单位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应向所属地区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部门备案;取得其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未设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地区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单位应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部门备案。 备案应提交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取得的安全标志证书复印件、获证产品汇总表、产品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照片等相关技术材料。 工作期限:申请单位取得安全标志之日起的 30日内。 四、新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 新产品安全标志工作流程如图3所示。 图 3 新产品安全标志工作流程图(暂无图) 1.申请材料 填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并附下列材料: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产品技术文件,包括标准、图纸、主要零 (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使用说明书等; ③产品照片等其它相关文件。 2.初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初审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受理通知书》。 工作期限: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3.技术审查与产品检验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技术审查专家依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细则》要求,对产品进行技术审查。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依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细则》要求,对申请产品逐批(台)进行检验。对技术审查和检验结果出具《技术审查报告》和新产品《检验报告》。技术审查或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审查或检验。 工作期限:自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文件的初审,向相关检测检验机构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 查及检验委托书》,向申请单位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及样品检验通知书》。 申请单位自收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及样品检验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寄出样品。 检验机构自收到样品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技术审查与样品检验。 技术审查及样品检验合格的,检验机构自完成检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寄送《检验报告》及相关技术文件;对于技术审查或检验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自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180 日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 4.综合审查、发放安全标志证书、公告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在初审、技术审查、产品检验的基础上,对产品进行综合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安全标志证书,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申请单位所属地区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工作期限:自完成《技术审查报告》并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审查。 |
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细则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凡属安全标志管理目录范围内的进口矿用产品,必须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矿山使用。 第三条 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条 件 第四条 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单位可以是产品制造商、国内代理商、进口商及其他单位。 第五条 产品制造商应具备所在国合法经营资格;国内代理商、进口商及其他单位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六条 申请安全标志的进口矿用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产品必须符合现行有效的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矿山安全要求; ( 二 ) 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 三 ) 其他有关条件。 第七条 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单位,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 一 ) 产品制造商: 1 .《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一式二份; 2 .经营许可证件及其驻国内办事机构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3 .产品标准; 4 .产品设计图; 5 .产品使用说明书; 6 .产品照片; 7 .所在国(或经所在国认可)的检验机构对其产品的检验报告及相关批准文件,防爆产品须提交防爆检验报告; 8 .已取得的相关资格证书; 9 .质量保证书; 10 .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文件须经产品制造商签章并提供中译本,技术参数采用国际单位制。 ( 二 ) 国内代理商、进口商及其他单位: 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 1 .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 2 .申请单位的被委托授权书或与产品制造商的合同书。 第八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补交材料。如需补充材料,应在提出补充材料要求之日起 30 日补充完毕。 第三章 技术审查 第九条 技术审查工作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实施,审查内容包括产品标准、图纸、使用说明书等。 第十条 产品标准须满足现行有效的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产品标准的审查包括适用范围、技术要求、检验方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 产品设计图须符合产品标准要求,其技术参数须满足有关安全要求。 产品设计图的审查包括结构形式、技术参数、技术要求等内容。 第十二条 使用说明书审查内容包括适用环境、安全使用须知、维修须知和警示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 技术审查工作原则上在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需补充材料时间)。技术审查完成后,出具技术审查报告。 技术审查不合格的,应在 180 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 第十四条 产品技术复杂,需要到产品制造现场进行技术审查的,或产品制造商申请生产条件评审的,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实施审查、评审工作。 第四章 检 验 第十五条 对通过技术审查的进口矿用产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委托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或经认可的境外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六条 产品检验根据进口产品实际情况分实验室检验和现场检验。产品检验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产品具备检验条件后,申请单位应提交检验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制订检验计划,发出检验委托书。 检验机构原则上自收到检验委托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 第五章 综合审查与发证 第十八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在初审、技术审查、产品检验的基础上,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发放安全标志证书,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发放,采取按有效期管理和按进口批次管理两种形式。 ( 一 ) 申请单位为产品制造商的,技术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并经技术考察和生产条件评审的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发放与国内同类产品相同;未经技术考察和生产条件评审的进口矿用产品,按进口批次发放附有产品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 ( 二 ) 申请单位为国内代理商、进口商或其它单位的,技术审查和检验合格的进口矿用产品,按进口批次发放附有产品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 ( 三 ) 经型式检验合格的进口矿用产品,在型式检验完成的一年内,再次申请安全标志时,每一进口批次均需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经核准后,发放新的附有产品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获得安全标志的进口矿用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安全标志的进口矿用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暂停使用安全标志: ( 一 ) 在生产、建设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 ( 二 ) 因质量原因发生事故的; ( 三 ) 与提交的技术资料不相符的; ( 四 ) 安全标志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 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的进口矿用产品,所涉及的制造商、代理商、进口商及其他单位,在所发生事件未处理完毕前,不得申办其它进口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 第七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其工作人员在技术审查、检验、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承担技术审查、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及单位,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保护进口矿用产品的知识产权,对技术审查、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对技术审查、检验结论有异议时,可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取得安全标志的进口矿用产品的制造商,应严格按通过技术审查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现场评审规范 |
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现场评审规范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规范对生产单位的评审工作,根据《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现场评审管理细则》,参照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要素,制定本规范。对安标管理产品生产单位的生产技术条件及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评审,实质上是对生产单位所生产产品的质量能否持续稳定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认证,也是为确认其生产资格提供依据。这就要求生产单位具有高素质的技术及管理人员、先进的生产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可靠的检测计量手段等 各种原始记录综合体现了生产单位的规章制度落实、人员素质、产品质量等信息,也是产品质量溯源的重要依据,因而评审中至少应查正常生产半年以上的各种原始记录。评审规范基本按重要程度顺序编制,基本包括了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的主要要素。由于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范围广,对其生产技术条件的要求差别大,因此还需针对不同产品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必须对以下内容做出规定:①注册资金、生产规模 ②最少的在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③必备的标准 ④生产设备、工艺装备 ⑤出厂检验项目、检验设备名称 ⑥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及所需生产设备和检验器 等。根据煤矿矿用产品的特点,实施否决项评审制。主体资格、出厂检验等属否决项。鼓励生产单位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计量手段,引导生产单位实施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 若某项为缺项,该项标准分应分配至所关联(如采购、分承包或协作生产的元、部件对应其进厂检验)的项。 |
评审内容及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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