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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内公告:热烈庆祝中国电线电缆协会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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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电线电缆协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Wire & Cabl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 CWCA ;
  第二条 本协会是中国从事电线电缆产品生产、科研、检测、经营及相关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全国性、非赢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立足于中国,团结世界电线电缆行业组织单位,通过行业协调和服务,维护行业全局利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和壮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和规范行业内企业的竞争行为,打击非法竞争,维护公平竞争,保护企业共同利益;
  (二)组织编辑、出版、发行专业性报刊,向社会各界宣传本行业的发展情况,向社会推荐本行业产品的知名企业和品牌;
  (三)组织举办国际、国内展览会,开发专业市场,参与市场建设;
  (四)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政策及法规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五)发展与国外相关行业组织的关系,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代表行业参加国际行业相关组织和有关活动,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参与国内外市场的竞争;
  (六)为政府和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电线电缆行业技术、市场预测、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与咨询;
  (七)当好会员单位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及时向企业传达本行业最新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及时收集并反馈会员企业对政府的意见、建议和请求;
  (八)为会员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需要有偿服务的项目可给予适当优惠;
  (九)协调本协会与电线电缆产品所需材料、设备、使用及其他相关协会的关系,协调电线电缆制造、电线电缆材料、电线电缆设备及其他相关企业的关系,互通信息,互相交流,有利于推进新产品、新技术的发展;   
  (十)对本行业执行标准制订和修订提出合理的建议;
  (十一)做好每年的企业信息(包括:全国电线电缆产品年度总产值、各电线电缆企业年度实现的产值、各类电线电缆产品生产的数量及产值)统计工作;
  (十二)开展其他有益于本行业的活动;
  (十三)承担政法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在中国境内(包括港、澳、台地区)从事电线电缆、电缆设备、电缆材料的生产企业、科研、检测、营销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加入本协会;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资格
   1 、拥有本协会章程;
   2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3 、在电线电缆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4 、遵纪守法,在经营过程中无不良纪录;
   5 、在政府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合法单位;
   (二)个人会员资格
   1 、拥有本协会章程;
   2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3 、遵纪守法;
   4 、在电线电缆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学术带头人、技术专家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按入会条件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享有本会提供的技术、信息和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会协议;
   (二)接受和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积极支持本协会各项工作;
   (三)积极向本协会反应行业情况,按要求提供有关的资料数据;
   (四)团结、诚信、自律,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声誉;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还《会员证》书;会员如果无故不
履行会员义务,且警告无效,协会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 ( 或会员代表大会 )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 ( 或会员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 ( 或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响应国家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应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检查、指导秘书处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理事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1.单位会员在交付会员费时可在以下三个不同货币中任意选择其中一种:
     港 币: 1900 元 / 每年;
     美 元: 300 元 / 每年;
     人民币: 2000 元 / 每年;
   2.个人会员在交付会员费时可在以下三个不同货币中任意选择其中一种:
     港 币: 480 元 / 每年;
     美 元: 70 元 / 每年;
     人民币: 500 元 / 每年;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本会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解散或注销时剩余财产,归属本协会主管单位所有并由其确定财产去向;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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